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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3 05:39  





三十、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的時間。三十一、凡由法律顧問處理的合同糾紛,有關部門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
電話使用電話使用規定十七、公司各部門電話費均按月包干使用。具體標準如下:辦公室120元/月,投資發展部100元/月,財務部60元/月,城建資產部100元/月,市
場營銷部200元/月,項目技術部130元/月,會議中心50元/月。十八、若有超出當月包干標準的,從超額部門的工資中扣出。當月節余部分累計到本部門下月話費中使用。
五、上班時間開始后5分鐘至30分鐘內到班者,按遲到論處;超過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天論處。提前30分鐘以內下班者,按早退論處;超過30分鐘者,按曠工半天論處。
承辦人弄虛作假,致使審核人、批準人不能正確履行審核、批準職責,導致工作過失后果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
七、雖經審核人審核、批準人批準,但承辦人不依照審核、批準意見實施具體工作行為,導致工作過失后果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
八、承辦人提出方案或意見有錯誤,審核人、批準人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后未予糾正,導致工作失誤后果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審核人負間接責任,批準人負領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