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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4-14 11:48  





股東可提起決議無效之訴和決議撤銷之訴
.直接,是指股東在作為公司成員所享有的個人性權利受到侵害時所提起的一種,如請求支付合法股利的,行使公司帳簿和記錄查閱權的,保護新股優先認購權的,防止對股東比例利益的詐欺或稀釋的。 根據《公》第22條的規定,股東可提起決議無效之訴和決議撤銷之訴,若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規股東可請求確認決議無效;若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院撤銷。 依《公》第34條規定,股東可提起查閱權請求之訴,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據《公》52條規定,股東可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公司董事、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院提起。

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的限制競爭行為
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的限制競爭行為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的規定: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的經營者的商晶,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1993年12月9日行政管理局發布了《關于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20號令”)。依照該規定:公用企業,是指涉及公用事業的經營者,包括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郵政、電訊、交通運輸等行業的經營者。根據該規定,公用企業和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企業,在市場交易中不得實施下列限制競爭的行為: (1)限定用戶、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其附帶提供的相關產品,而不得購買和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要求的同類商品; (2)限定用戶、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其的經營者生產或者經銷的商品,而不得購買和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要求的同類商品; (3)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4)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其的經營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5)以檢驗商品質量、性能等為借口,阻礙用戶、消費者購買、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要求的其他商品; (6)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用戶、消費者拒絕、中斷或者削減供應相關商品,或者濫收費用;(7)其他限制競爭的行為。
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法律上的根據
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方給付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法律上的根據,在于雙務合同之債權債務在成立上的關聯性,一方債權債務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債權債務亦不成立或生效。成立的關聯性決定了履行的關聯性,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履行自己所負的債務,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依《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