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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14 19:52  





住宅建筑規范
基本規定
3.1 住宅基本要求
3.1.1 住宅建設的選材應避免造成環境污染。
3.1.2 住宅必須進行節能設計,且住宅及其室內設備應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資源。
3.1.3 住宅建設應符合無障礙設計原則。
3.1.4 住宅應采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墻裝飾及其他附屬設施等墜落或墜落傷人的措施。
3.1.5 住宅應滿足人體健康所需的通風、日照、自然采光和隔聲要求。
住宅許可原則
外部環境
相鄰關系
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采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視覺衛生等要求確定。住宅日照標準應符合規定;對于特定情況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老年人住宅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標準;
2 舊區改建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標準。住宅周邊設置的各類管線不應影響住宅的安全,并應防止管線腐蝕、沉陷、振動及受重壓。
一般規定
住宅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少于50年,其安全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及以上地區的住宅結構必須進行抗震設計,其抗震設防類別不應低于丙類。
住宅結構設計應取得合格的巖土工程勘察文件。對不利地段,應提出避開要求或采取有效措施;嚴禁在抗震危險地段建造住宅建筑。 住宅結構不應產生影響結構安全的裂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