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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30 18:58  






許諾銷售
(offering for sell)亦稱提供銷售或為銷售而提供,簡言之,就是明確表示愿意出售某種產品的行為。
賦予專利權的許諾銷售權;其目的在于在商業交易的早期階段及時制止侵權行為,將侵權行為扼殺在“侵權可能”或“即發侵權”的階段,防止將來專利侵權產品的傳播,從而減少專利權人的損失。同時,許諾銷售權還是對其他專利獨占實施權的補充。如可以截住專利侵權人向合理使用人出售侵權產品的渠道,避免了專利權人因使用人的豁免而得不到應有的救濟,從而從另一角度保護了專利權人的使用權。簡而言之,增加許諾銷售權,就是加強對專利權人的保護。
但是,許諾銷售對于大多數人來講是一個陌生的事物,如何準確認定侵犯許諾銷售的行為,為許諾銷售權提供完備的法律保護,在此時顯得尤為重要。本文擬就此作一探討。
本國多項優先權和本國部分優先權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第1款的規定不僅適用于外國多項優先權,也適用于本國多項優先權。關于本國多項優先權和本國部分優先權的規定如下:
(1)要求多項優先權的專利申請,應當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關于單一性的規定。
(2)一件中國在后申請中記載了多個技術方案。例如,記載了A、B和C三個方案,它們分別在三件中國首i次申請中記載過,則該中國在后申請可以要求多項優先權,即A、B、C分別以其中國首i次申請的申請日為優先權日。
(3)一件中國在后申請中記載了技術方案A和實施例A1、A2、A3,其中只有A1 在中國首i次申請中記載過,則該中國在后申請中A1 可以享有本國優先權,其余則不能享有本國優先權。
(4)一件中國在后申請中記載了技術方案A和實施例A1、A2。技術方案A和實施例A1 已經記載在中國首i次申請中,則在后申請中技術方案A和實施例A1 可以享有本國優先權,實施例A2 則不能享有本國優先權。
應當指出,本款情形在技術方案A要求保護的范圍僅靠實施例A1 支持是不夠的時候,申請人為了使方案A得到支持,可以補充實施例A2。但是,如果A2 在中國在后申請提出時已經是現有技術,則應當刪除A2,并將A限制在由A1 支持的范圍內。
(5)繼中國首i次申請和在后申請之后,申請人又提出第二件在后申請。中國首i次申請中僅記載了技術方案A1;第1件在后申請中記載了技術方案A1 和A2,其中A1 已享有中國首i次申請的優先權;第二件在后申請記載了技術方案A1、A2和A3。對第二件在后申請來說,其中方案A2 可以要求第1件在后申請的優先權;對于方案A1,由于該第1件在后申請中方案A1已享有優先權,因而不能再要求第1件在后申請的優先權,但還可要求中國首i次申請的優先權。
專利法第九條規定,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i先申請的人。
上述條款規定了不能重復授予專利權的原則。禁止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授予多項專利權,是為了防止權利之間存在沖突。
對于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法第九條或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中所述的“同樣的發明創造” 是指兩件或兩件以上申請(或專利) 中存在的保護范圍相同的權利要求。
在先申請構成抵觸申請或已公開構成現有技術的,應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三款,而不是根據專利法第九條對在后專利申請(或專利) 進行審查。
專利復審程序是專利申請被駁回時,給予申請人的一條救濟途徑。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專利復審委i員會對復審請求進行受理和審查,并作出決定。復審請求案件包括對初步審查和實質審查程序中駁回專利申請的決定不服而請求專利復審的案件。只有專利申請人才有權啟動專利復審程序,而且必須在接到駁回通知3個月內向國家知i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i員會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