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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09 07:55  





水土保持是指防止山區、丘陵區水土流失的工作。包括農、林、水利等方面的措施。農業措施有:修梯田,培地埂,等高耕作,合理輪作、間作、套作、深耕,合理密植等。林業措施有:封山育林,造林種草,按地形的不同部位營造護坡林、護溝林、護灘林、固沙之林等。水利措施有:修建塘壩,沿等高線開挖截流溝;進行溝壑治理、護岸固灘等。
水土流失破壞土壤結構,降低植被質量,影響流域對徑流的調蓄能力,增加水多水少的矛盾。泥沙增多既降低河流質量,影響水生物活動,又作為污染物的載體,提高污染的濃度與防治的難度。從辯證的觀點來看,似不應就問題論問題,而應當追根溯源,將水土保持作為水利的中心環節與戰略措施,提高其在國民經濟發展計劃中的地位與作用。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按照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沒有能力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應當包括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范圍、目標、措施和投資等內容。水土保持方案經批準后,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補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