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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5 11:05  





第三條
勘查設備、儀器主要包括種類、數量和技術參數。
(一)規定配備的勘查設備、儀器,須出具購置或調撥單;允許租賃的勘查設備、儀器,應出具租賃合同等證明材料。
(二)替代規定配備的勘查設備、儀器,應出具相應的說明書等證明材料。
(三)同一單位申請多項資質類別時,同一勘查設備、儀器可以重復計算。
勘查設備、儀器不同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的具體標準與條件見附件2。
公司專業從事地質鉆探工程設計與施工;水文地質工程、礦山地質工程、測量、巖土工程勘察與設計;水井工程、地熱鉆井技術咨詢等鉆井業務;以誠信 、質量為本;熱情服務為宗旨、至真至誠地為客戶提供服務!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地質勘探工作野外作業、地質測繪、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學探礦、地質遙感、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工程地質、海洋地質和鉆探工程、坑探工程、地質實驗測試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以及職業健康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地質勘探工作設計、生產和安全評價、管理。
本標準不適用于使用地質勘探技術手段和方法從事其延伸業的設計、生產和安全評價、管理。
規范性文件

6.3.5 在井內裝入炸包前應探明井內情況。在淺水區或水坑內爆時,裝藥點應距水面應至少1.5m。
6.3.6 汽車收、放電纜時,車輛行駛速度應小于5km/h。
6.3.7 排列電纜,應使用導向輪和導引拔叉。禁止用手排列電纜。
6.3.8 作業船與勘探船間應保持通訊暢通。作業船與勘探船之間距離,不得小于150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