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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29 08:52  





實踐中涉及商鋪門面轉讓費的糾紛并不鮮見
實踐中涉及商鋪門面轉讓費的糾紛并不鮮見,商鋪門面轉讓費是一個普遍的客觀存在,常見于指承將承租的門面房轉租給他人時在租金之外收取一定數額費用的情形,當然也存在于商鋪門面所有人直接出租時,主要依靠交易慣例或約定俗成。
對商鋪門面轉讓費,學者元曾發表文章從經濟學角度分析,轉讓費是機遇加壟斷產生的利潤,即為機遇利潤和壟斷利潤,認為“商鋪轉讓費產生的原因可能一是由于市場原因,出和后續承沒有機會直接發生交易,而轉享有一種資源(主要是信息)能夠使出和第二承發生租貨關系,轉讓費是轉從后續承那里收取的服務費;二是轉通過裝修、廣告等有價值的活動使得原來的商鋪價值上升,轉通過收取轉讓費的方式一次性收回投資。”

夫妻共同債務有哪些條款?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者事后追認該約定。
3、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酗酒所負債務。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2017年2月20日審議通過,2017年3月1日施行的《人民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中,增加了關于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兩項條款。
家庭的幾種類型
“家庭”是指行為人以、捆綁、、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根據家庭的各種不同表現形式,大致分為五種類型:
(一)肉體摧殘式。如對家庭成員用推擠、拳擊、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開水燙、火燒、用刀等手段及器械傷害,故意殺害、傷害、重度、凍餓、性摧殘等使受害人身體受到嚴重損害。
(二)精神迫害式。用威脅、恐嚇、、猜疑、惡意貶低、故意刁難等手段干涉配偶行動自由,尤其不得與其他異性來往,怠慢對方的感受及需要;捏造事實強加給家庭成員或四處宣揚,將第三者帶及家中同居或發生,使受害人精神極度傷害;實施冷等。
(三)性式。違背配偶意愿強迫進行,或強迫其進行難以接受的方式,損傷其性,強迫拍攝照片或錄相。
(四)體罰式。如經常對家庭成員進行打罵,有病不給等,具有連續性的特征;如對家庭成員罰跪、強迫過度勞動、禁閉、限制行動自由等。
(五)經濟式:剝奪生活必需品,遺棄家庭成員,限制配偶花錢,奪走工資,扣留件,禁止外出工作,禁止求醫,在外欠債,變賣家產。

律師要做好必死的準備,做不好就得餓死,做得好就是累死
身邊有很多的法律人,她們有格局有信仰,雖職業壓力大仍不忘初心。無情未必真英雄,但是將感情攪和在工作中的人不會是好律師。有情有義并不表示濫情,克制理性是職場人的基本法則。
律師是該好好說話的人,律師在工作中時刻保持斗志是必須的,但是并不表示每時每刻都該像一只紅了眼的斗雞。律師工作中使用法言法語,但是平時說話無需咬文嚼字地交流。
律師要做好必死的準備,做不好就得餓死,做得好就是累死。律師雖然不必一日三省吾身,但是至少要經常復盤。其實沒有人知道未來五年,十年會發生什么,但是保持學習力才能保持職業動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