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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4 04:57  






孤老入住養老院怎樣選擇監護人文章來源:《中老年時報》
從所在單位或住所地居委會或門選 近日,讀者楊大娘通過“小燕熱線”詢問:她是一名孤老,身邊無近親屬和關系密切的朋友,打算住養老院時,養老院要求她提供一名監護人才能簽訂入住協議,誰可以做她的監護人?監護人需負哪些監護職責? 記者調查: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范亞楠律師答,孤老楊大娘若身邊無近親屬和與她關系密切、愿意承擔其監護責任的個人的話,依據去年7月1日新修訂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楊大娘屬于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從其所在單位或住所地居民(村民)或門中選定一個能信任的人,作為她入住養老院和日后喪失行為能力時的監護人,并替她與養老院簽訂入住協議。 根據相關解釋規定,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楊大娘(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代理其進行民事活動,除為楊大娘的利益外,不得處理楊大娘的財產;在楊大娘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當楊大娘失智時,被選定的監護人負有保護楊大娘合法權益免遭侵害的監護責任。
不少老人都有房產要留給后人的傳統觀念,也使得這項業務難以推廣。70多歲的張桂玲老人家住北京來廣營,每月養老金不到2000元。她說:“我自己就有一套老房子,將來還打算留給孫子結婚用呢。養老金少,自己生活差點、吃點苦不算啥。北京現在房價漲得這么快,有房子還是留著比較合適。不然孩子們還得交高首付去買房,了還得給銀行。” 為“以房養老”機構提供 “未來‘以房養老’市場會逐漸走上正軌,規模會不斷擴大。”陳秋霖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