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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09 09:17  





被執行人簽訂的合同、往來函件、傳真,發現其賬戶上有錢的行
一是從經濟往來線索中查找:
申請人和被執行人簽訂的合同、往來函件、傳真,被執行人的網站,以及在經濟往來過程中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住址或辦公地點、聯系方式、動產、不動產及各種收益、債權、銀行賬號等基本情況、財產保全的情況以及證明材料、被執行人的行蹤等等,發現隱匿財產的線索。
二是從被執行人處取得財產線索:
套取、跟蹤被執行人(法人)的出納,發現其賬戶上有錢的行;被執行人門前經常停放的車輛;關注被執行人單位或家庭住址附近的銀行。
還有一招有時會起到關鍵作用:懸賞舉報!

再婚夫妻財產分割的法律知識解答!
再婚夫妻財產分割的法律知識解答!
婚前貨幣形式的財產在婚后的延續
比如,男方在婚前銀行存款有10萬元。結婚之后,男方取出。對于10萬元,是男方婚前財產在婚后的延續,因此仍是個人財產。對于銀行存款的利息,在法律上屬于孳息,是與存款本金相聯系的,因本金而產生的,因此,雖然部分利息是在婚后取得的,但仍然屬于婚前財產。
婚前取得的經營性財產婚后的收益
并不是所有婚前財產婚后的演變形式都屬于一方個人財產。對于屬于經營性質的財產,比如房租、公司股權等,這些財產形式雖然在婚前取得,但由于這些資產的維護需要一方在婚后投入精力,因此,基于公平原則,這些財產的婚后增值部分,一般屬于婚后共同財產。

銀行轉賬憑證可作為證據
作為債權人,如果沒有借條或者不慎遺失借條,建議當事人先不要急于到起訴,而是可以選擇通過與債務人溝通的方式,雙方確定一個還款周期和數額,要求債務人出具還款計劃、還款協議等,這樣,既可以取得將來主張權利的有力證據,又避免了貿然起訴,讓對方知道沒有借條或者借條遺失而賴賬,喪失權利或者面臨敗訴的風險。
現實生活中,存在大量債務人下落不明、失去聯系的情況,使得債權人無法通過溝通的方式來補救,只得依靠。
《人院關于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條規定:“原告向人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那么,沒有借條、欠條等基本的證據,該如何通過維護自身權益,什么樣的材料可作為的依據呢?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人民關于審理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第十七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根據這兩條法律規定,在登記制充分保障當事人權利的背景下,債權人僅提供銀行轉賬憑證作為初步證據,就可以以為由起訴債務人,要求其還款。
登記制下,庭只就當事人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而成功并不代表僅憑階段提供的證據材料就能夠在中支持自己的主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