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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17 19:46  





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二十二、變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二十三、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
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二十九、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四、嚴格請、銷假制度。員工因私事請1天以內的(含1天),由部門負責人批準;3天以內的(含3天),由副總經理批準;3天以上的,報總經理批準。副總經理和部門負責人請,一律由總經理批準。請假員工事畢向批準人銷假。未經批準而擅離工作崗位的按曠工處理。
三、根據實際需要,辦公室主任兼職安全保衛干事,負責安全保衛工作,切實負起安全保衛責任。四、落實防火措施,會議中心等重要場所設置的消防栓,不得用作他用
,專人應定期檢查消防栓是否完好無損;配備的各種滅火器,要按規定期限更換滅物;防火通道必須保持暢通,嚴禁堆放任何物品堵塞防火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