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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8 09:00  





人事代理代理的內容也從單純管理檔案發展到包括代辦社會保險、人力資源開發和信息咨詢服務在內的人事人才工作的各個方面。


人事代理服務內容:
1、 按照有關協議,向社會推薦委托單位的辭聘、解聘人員重新就業。
2、 代辦失業、養老保險。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為委托單位代管人員代辦失業、養老保險。
3、 為委托單位承辦其他人事管理事宜。
4、對個人委托的人事代理,可參照上述人事代理內容提供代理服務。

人事代理制主要程序:
1、單位辦理人事委托管理的首先向當地人事代理機人事代理制程序圖構提出申請,填寫《人事代理申請表》,并提供被委托單位的法人資格證明、企業營業執照、企業發展概況和人員名冊;個人辦理人事委托,屬畢業生、轉業干部須提供人事主管部門的分配手續。屬已參加工作的,須提供與單位正式脫離用人關系的有效憑證或材料。人事檔案材料一律由組織轉遞。
2、代理機構接到單位或個人的申請后,要及時審查有關證件和材料,并調查委托單位或個人的情況。然后,雙方簽訂人事代理合同書。合同期最短為一年。
3、委托單位或個人按合同向人事代理機構支付人事代理費用。收費標準按人調發[1990]5號文件執行。
4、代理機構按合同履行職責,承辦代理業務。
5、委托人事代理單位(或個人)須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內,帶合同書及材料到代理機構重新辦理有關手續,逾期不辦者,從代理機構發出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代理關系。
6、合同雙方如需解除合同,須提前三十天告知對方。代理機構在履行合同時如有違約,委托單位和個人有權上告代理機構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