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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29 07:59  





2008年《勞動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對勞務派遣和非全日制
勞務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作為兩種特殊的用工方式,由于其靈活性和成本低的優勢,一直以來在實踐中被大量使用,但也由此引發了一系列問題和糾紛,因此,2008年《勞動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對勞務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專門規定,明確了兩種用工模式下的各方權利義務關系、用工限制和責任承擔。但是,《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后,勞務派遣用工的依法適用卻一直不盡如人意,甚至在不少地區和行業出現了大規模濫用的情況,鑒于此,時隔僅僅四年,全國人大會就啟動了專門針對勞務派遣的《勞動合同法》的修訂工作,并于2012年12月28日審議并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決定》),新修正的《勞動合同法》已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為什么事業單位和的合同工都要走派遣?
相信身邊有朋友或者有親戚在事業單位,工作的人,都聽過這樣一個詞:叫勞務派遣。那么,勞務派遣究竟是什么意思呢?為什么事業單位和的合同工都要走派遣? 我們要知道,勞動者與其工作單位并不屬于勞動關系,而是和另一個派遣公司等單位形成的勞動關系,由派遣公司將勞動者派到,事業單位去工作,終用人單位再與派遣單位簽訂派遣協議。

派遣公司和被雇傭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就可以了
派遣勞務,又叫員工租賃,也就是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向勞務派遣公司提出用人標準以及薪資福利等條件,公司把合適的名單送交于用人單位,經單位選擇并做出決定。用人單位再和公司簽訂勞務租賃協議,后就是派遣公司和被雇傭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就可以了。 事業單位和的合同工都要走派遣,這樣一來他們就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單位員工,用人單位可以說是獲得了很好的勞動力,出了什么問題也能很好的將包袱甩掉。給有編制的內部人員發福利,發獎金時,就可以不給或者是少給派遣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