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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9-01-05 13:03  

專利復審設定依據
《專利法》第四十一條:國務i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復審委i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i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i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i員會復審后,產品專利,作出決定,并通知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i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i院起訴。
申請條件:
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專利申請人對國務i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專利,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請求復審。
專利申請人應當在《專利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復審費,發明專利1000元,實用新型專利300元,外觀設計專利300元。復審費可以減緩,減緩比例:職務發明為60 %,非職務發明80 %。復審費的減緩由國務i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審批。







享有本國優先權的專利申請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只適用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
(2)申請人就相同主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1次提出專利申請(以下簡稱中國首i次申請) 后又向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以下簡稱中國在后申請);
(3)中國在后申請之日不得遲于中國首i次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
被要求優先權的中國在先申請的主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申請公司,不得作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基礎:
(1)已經要求外國優先權或者本國優先權的,但要求過外國優先權或者本國優先權而未享有優先權的除外;
(2)已經被授予專利權的;
(3)屬于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
應當注意,當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時,作為本國優先權基礎的中國首i次申請,國際專利,自中國在后申請提出之日起即被視為撤回。

許諾銷售
(offering for sell)亦稱提供銷售或為銷售而提供,簡言之,就是明確表示愿意出售某種產品的行為。
賦予專利權的許諾銷售權;其目的在于在商業交易的早期階段及時制止侵權行為,將侵權行為扼殺在“侵權可能”或“即發侵權”的階段,防止將來專利侵權產品的傳播,從而減少專利權人的損失。同時,許諾銷售權還是對其他專利獨占實施權的補充。如可以截住專利侵權人向合理使用人出售侵權產品的渠道,避免了專利權人因使用人的豁免而得不到應有的救濟,從而從另一角度保護了專利權人的使用權。簡而言之,增加許諾銷售權,就是加強對專利權人的保護。
但是,許諾銷售對于大多數人來講是一個陌生的事物,如何準確認定侵犯許諾銷售的行為,為許諾銷售權提供完備的法律保護,在此時顯得尤為重要。本文擬就此作一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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