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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2-12 07:52  





保險代理公司具有不同于其他代理人的特點:
組織機構健全。在營銷階段,保險代理公司的業務員可以完全站在客戶的立場上更加客觀公正的分析評價各家保險公司在產品及服務上的優劣,幫助客戶選購到最滿意的“黃金組合”。保險代理公司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經保險監督管理機關資格審查,領取經營許可證,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它有自己的名稱、財產、銀行賬戶和營業場所,有自己的財務管理和人事制度,獨立對外進行意思表示,承擔各種經濟責任,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照章納稅。國外保險代理公司的組織形式分為個人型、合伙型和公司型。
我國保險代理機構的主要組織形式是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保險代理公司為例,其通常的組織結構為:(1)公司的所有者——股東會。它是公司中居于領導地位的機構,有決定公司—切重大事項的。因此,它不是與公司的董事會和監事會并列的組織機構。保險代理公司具有不同于其他代理人的特點:經營管理專業化、規范化程度高。(2)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及業務執行機構。(3)監事會。我國《公》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至兩名監事,監督公司的經營活動,也可設三名以上監事,并在其中選擇一名召集人。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丁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4)總經理。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列席董事會會議。(5)副總經理。對總經理負責,并可代行總經理的職責。(6)部門經理。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保險代理公司匯集了包括財險、壽險在內的各家保險公司的優勢產品,使客戶可以很方便地在更廣泛的范圍內選購保險產品。銀行未盡審查義務的,應當在被動用保證金額度內對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承擔連帶責任。保險代理公司的業務范圍很廣,從人壽保險、財產保險到車輛保險等等都可以經營。所以,只要找到一家保險代理公司,就可以把自己所需要的保險項目都交給他們去處理,這種一站式的服務使客戶省事、省力、省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