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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07 16:14  
申請執行
申請執行的管轄fa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以及、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一審人民fa院或者與一審人民fa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fa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fa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fa院執行。但是考慮到被執行人需要另外租房子,可能要有一個周轉期,所以給予3個月的寬限期。人民fa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fa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fa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fa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fa院執行。
fa院在這幾種情況下可對欠債者wei一住房進行執行。
1、對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的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比如你是老人,那么名下雖然有一套房子,但是你兒子的房子多,他足以保障你的生存。
2、執行依據生效之后,被執行人為逃避zhai務而轉讓他名下的其他房產的,本來有房產,甚至有多套房產,但是執行依據生效之后,為了逃避zhai務,轉讓、轉移自己名下的房產,造成了只有一套房產,這不屬于保護的對象,因為你的目的是為了逃避zhai務的履行。(二)生效法律文書的制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li案時間、執行fa院。
不能被認定為“wei一住房”的情況有:
人民fa院在執行程序中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被執行人僅有“一處住房”,應當予以執行:
(1)一審、仲裁案件li案受理后,被執行人因轉讓其他住房而形成一處住房的;
(2)被執行人在城鎮雖只有一處住房,但在當地(縣級的市、縣、區)農村有宅基地并自建住房的;
(3)被執行人的一處住房用于出租、出借的;
(4)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連續一年以上未居住的;
(5)—處住房系執行案件zhai務所指向的標的物的;
(6)其他不宜認定為“一處住房”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