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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19 16:41  





環境影響評價的意義
環境影響評價是20世紀70年代的開始的為環境保護而興起的一門學科,主要是對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分析,預測和評價項目對環境的影響,并進行跟蹤改變的各項目措施和方法。環境影響評價主要分為3個層次:
現狀環境影響評價。對環境評價單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首先必須委托監測部門對項目擬建地進行環境本底監測,在環境本底值未超標的情況下再對具體項目進行環境影響預測和評價,并制定監測計劃。待項目已經建設后穩定運行一段時間,產生的各類污染物達標排放,對周圍環境已經形成穩定系統,根據各類污染物監測結果來評價該建設項目建設后對該地域環境是否產生影響,是否是環境可接受范圍內。
環境監測利用科學的監測方法與檢測手段,幫助環境保護bu門了解工程建企業污染物的排放狀況,確定企業的污染物種類,以及企業“三廢”的排放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要求,是環境保護工作落實過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
環境監測可以為環境保護單位提供當地大氣、水體、土壤及噪聲環境的污染狀況,幫助環境保護bu門發現環境保護工作中的缺陷與不足,從而及時調整環境保護工作的策略和方向,使環境保護工作能更有效的開展。
通過環境監測的方法對污染物進行長期監測,才能夠掌握污染物在環境作用下的變化趨勢,并為污染治理方案提供寶貴的di一手資料。
通過環境監測,可以料及項目所在地當前存在的污染物種類和污染程度,找到關鍵的污染源因子,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提供可靠地依據。
環境監測在環境保護工作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是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提高環境監測質量,進一步促進環境保護工作,提供著直接、有效的數據支持
申請環評前其他部門審批的前置程序,是否法定?
申請環評前其他部門審批的前置程序,是否法定?企業遇到這樣的問題該如何處理? 2017年7月6日,發布《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令第682號),簡化了環評程序,刪除了建設項目投產前試生產、環評審批前必須經門審查水土保持方案、行業預審等審批前置條件、環評審批文件作為投資項目審批、工商執照前置條件等規定。 因此,企業在申請建設項目環評前,如被要求先獲得其他部門審批的前置程序是不合法的,企業如遇到這種情況,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八)項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zheng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提起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