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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06 09:27  





因勞務派遣適用崗位限制,存在被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處罰,并對勞務派遣人員承擔賠償責任的風險。《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對勞務派遣勞動者可以適用的崗位進行了限制。實踐中,存在個別單位突破崗位限制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情況,如在現金結算賬戶開卡工作、殘損幣整點、文件收發(包括涉密文件)、同城票交換工作、現金押運車倆駕駛等領域,均有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情況。勞動行政部門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對有上述情況的基層行處以行政處罰,被派遣勞動者可以實際從事的為主要業務為由,要求確認與用工單位之間的事實勞動關系,并主張相應賠償責任。
如何審核勞務外包?
1、獨立性
(1)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主要關聯方與勞務外包方是否存在關聯關系或特殊利益安排;
(2)通過要求披露相關勞務外包金額、占比、定價公允性、使用人員占比、是否涉及核心業務環節或核心技術等,綜合判斷是否存在對勞務外包供應商的重大依賴,是否存在特殊利益安排,分析對發行人的獨立性的影響。
2、內部控制
審核中亦會對發行人勞務外包環節相關內部控制(供應商選擇、過程監控、質量控制、驗收管理、責任追究等),以及與外包相關的風險控制措施進行關注。
3、成本完整性
通過要求補充披露勞務外包活動是否涉及公司核心技術和核心生產環節、分析發行人在冊員工的變動情況是否與發行人業務發展及業績的變動趨勢一致、進行勞務人員與正式員工薪資對比、進行勞務外包成本與人工成本的變動合理性分析等,判斷公司是否存在通過勞務外包人為壓低成本的情形。

實際用工單位或發包單位都不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和勞務外包兩者不同之處
1、法律適用不同
勞務派遣適用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屬于社會法范疇,帶有一定的公法性質,更多體現對勞動者這一弱勢群體的關照,比如用工單位在具備法定退回條件時方可向勞務派遣單位退回派遣員工,不得隨意退回。
勞務外包適用合同法,更多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法無禁止即自由。
2、涉及法律關系不同
勞務派遣涉及三重法律關系,即實際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機構之間的勞務派遣合同關系,勞務派遣機構之間與派遣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實際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之間的實際用工關系。
勞務外包涉及兩重法律關系,即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的承攬合同關系,承包方與其“從事外包工作的勞動者”(以下簡稱“外包員工”)之間的勞動法律關系,而發包方與外包員工之間不存在勞動、勞務或其他用工關系。
3、管理主體不同
勞務派遣中的派遣員工,主要由實際用工單位直接管理,用工單位的各種規章制度直接適用于派遣用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