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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30 08:09  
執行
通常方法根據《民事法》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fa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方法:
1.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強制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fa院執行機構強制搬遷被申請執行人在房屋內或特定土地上的財物,騰出房屋或土地,交給申請執行人的一種執行措施。
2,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1定的行為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fa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1定的行為。
3.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1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律師如何成功代理執行案件?
律師在代理執行案件中需要做的工作:向fa院提交完材料后,需要受理fa院給你出具案件受理單。包括申請人所提交的材料明細單,并有該fa院的蓋章或負責人的簽字,后還有受理的時間。有些人對于這些會產生疑問了,為什么還需要這些呢?人民fa院在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fa院直接變賣。根據民訴法第二百零三條:“ 人民fa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fa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fa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fa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fa院執行。”
江蘇省高院關于執行疑難案件的解答
1、案外人異議裁決和異議之訴是什么關系?
答:依據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fa院經審查作出裁定后,案外人或者當事人對裁定不服且執行標的與原、裁定無關的,可以提起異議之訴。異議之訴是案外人或者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決不服之后的救濟途徑。依照現行法律規定,異議之訴分為案外人異議之訴和申請執行人異議之訴。江蘇省高院關于執行疑難案件的解答1、申請執行人申請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什么情形下執行機構應當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