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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0-09-30 22:53  





第十九條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
第十九條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檢測應當每年1次,對和火災危險環(huán)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1次。 第二十條 防雷裝置檢測機構的資質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認定。 第二十一條 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對防雷裝置檢測后,應當出具檢測報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被檢測單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報告當?shù)貧庀笾鞴軝C構,由當?shù)貧庀笾鞴軝C構依法作出處理。 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執(zhí)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范,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報告必須真實可靠。

發(fā)電站、電廠、廠礦、移動通信測試點的選擇
對于發(fā)電站、電廠、廠礦、移動通信測試點的選擇,應根據(jù)所測建筑物(構筑物)的特點結合信息機房、獨立建筑物、辦公樓房、場所測量點的選擇方法進行;總之,選擇點要突出重點,照顧,既不能到處測試,也不能隨便減少檢測點,盡量要科學、合理。 對于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測量點主要選擇在設備的機殼、機架、靜電地板架、金屬隔板、避雷器引下線、配電系統(tǒng)接地,金屬門窗等地方;

嚴格落實防雷檢測單位的社會責任
嚴格落實防雷檢測單位的社會責任,規(guī)范檢測行為 防雷檢測單位必須具備國家規(guī)定的資質條件,取得相應,并在核準范圍內從事檢測活動,對檢測活動過程及其作出檢測結果的真實性、科學性負責。同時根據(jù)委托及時檢測、檢測,在完成檢測工作后15個工作日內,應及時將檢測報告和整改意見書抄送我局,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應同時抄報縣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