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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1 04:57  







新型冠狀病毒帶來的疫情牽動著全國人民的心,今年可謂是大家集體過的相當特殊的一個春節了。在此形勢下,延期復工這一問題成為了大家普遍關注的一個重要問題。近期我們也接到了很多顧問單位關于延期復工的hr合規方面的咨詢。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延長假期期間(1月31日-2月2日)和延遲復工期間工資如何支付?
延長假期是特殊的休息日,而延遲復工是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
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員工并未提供勞動,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至于,勞動合同未規定的績效考核獎金等,則可根據企業規章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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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疫情帶來了對整個社會極大的影響,在這次疫情中不少人也遇到了人力資源法律方面的問題,下面我們安博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專家為大家說一下這次疫情主要所遇到的新鄉勞動爭議法律服務電話所問題有哪些!
不少顧問單位咨詢我們關于工資發放及怎么減少企業用工成本的問題,結合目前防范疫情的背景情況,各地發布延遲企業復工的通知是為了防控疫情采取的停產措施,不是為了增加員工休息休假,根本上是通過加大對人員流動的約束,來減少人群聚集,避情擴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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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加班是很多員工在工作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問題了,那么加班工資基數應該怎么來確定呢?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職工工資數額的,而該工資數額又與實際發放額相一致的,就應當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鶖祽ā盎竟べY”、“崗位津貼” 等所有工資項目。至于何種項目屬于工資范疇,則以《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概念為準。當然,由于加班費計算基數是以“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為準,所以職工每月加班費可不計到下月加班費計算基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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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休年假天數一般是根據員工的入職時間來算的,那么下面我們就來看一下員工入職、離職年休假天數是怎么計算的吧: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以下簡稱年休假)。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符合上述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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