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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10 03:21  







一家企業的員工可能是來自不同地區的,那么復工時間應按照員工工作地政策處理,還是按照企業所在地政策處理呢?我們來了解一下吧。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當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
因此,復工時間應按照員工工作地政策處理;除非企業所在地政策標準高于員工工作地且雙方已經約定按照所在地規定執行的,可以按照企業所在地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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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疫情人員較多,但是人數也在不斷增加,那么用人單位可以拒絕錄用曾經患有新型冠狀病毒但已被的人員嗎?關于這一點,答案是不可以。
《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病原攜帶者和疑似。
因此,患有新型冠狀病毒后被的,用人單位不得以其曾經患有上述為由對其拒絕錄用,更不得實施任何就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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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很多的企業員工都是來自全國多個地區,又恰逢春節假期,大家都會選擇回家過年,那么對于湖北籍或者近期有過湖北探親、工作、旅居史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如何處理呢?
建議用人單位根據員工的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應對措施。
(1)員工確診后仍需遵醫囑病休的,用人單位可以通知勞動者依法進入醫療期。
(2)若疑似新型冠狀病毒的員工,根據《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或者疑似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因此,用人單位對于發現的疑似病例應立即向所在區的門進行報告。
(3)若員工未確診也未疑似,建議用人單位安排14天的自行隔離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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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工返崗,對于一些員工因擔心疫情而拒絕上班,企業應該如何處理呢?
上班勞動是員工在勞動合同關系中主要的義務,員工擔心疫情并非不上班的合法理由,因此,企業可依據規章制度對曠工或不服從管理安排進行處罰,嚴重情形的,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直接予以解雇。
當然,企業有必要做好相應措施以確保復工返崗工作,包括依法進行衛生安全防護措施、妥善安排員工宣傳溝通。
員工擔心安全問題也是人之常情,但是一定要遵守相關的合同及法律的規定,積極與企業進行協商溝通,達成一致才能更好的促進企業復工的步伐。如果您有關于南陽勞動爭議法律服務電話等方面的疑問,歡迎您電話聯系【鄭州安博】進行詳細的了解,我們將為您提供專業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