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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15 16:55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環境影響評價,是實現經濟建設、城鄉建設和環境建設同步發展的主要法律手段。建設項目不但要進行經濟評價,而且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科學地分析開發建設活動可能產生的環境問題,并提出防治措施。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可以為建設項目合理選址提供依據,防止由于布局不合理給環境帶來難以消除的損害;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可以調查清楚周圍環境的現狀,預測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范圍、程度和趨勢,提出有針對性的環境保護措施;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委托方提供符合中國相關規定的咨詢服務。環境影響評價還可以為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機構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業務,必須符合中國及項目所在地的總體規劃和功能區劃,符合中國產業政策、環境標準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編制環境評價大綱應符合以下服務質量標準:確定評價范圍和敏感保護目標,選定評價標準,闡述工程特征和環境保護特征,識別和篩選污染因子、評價因子、設置評價專題,確定評價重點,選定監測項目、點位(斷面)、頻次和時段,確定預測評價模式和參數等。整體性是各環境要素或環境各組成部分之間因有其相互確定的數量與空間位置并以特定的相互作用而構成具有特定結構和功能的系統。
規劃編制機關違反本法規定,未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或者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時弄虛作假或者有失職行為,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規劃審批機關對依法應當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而未編寫的規劃草案,依法應當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而未附送的專項規劃草案,違1法予以批準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機構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業務,必須符合中國及項目所在地的總體規劃和功能區劃,符合中國產業政策、環境標準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