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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13 04:36  





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同時進行。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該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管理規定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管理規定》已于1994年12月22日經國家環境保護局局務會議通過,發布單位是。已于2002年2月1日失效,被《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替代。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 令3號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環境保護局第十四號令《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規定》同時廢止。

此外,暫行管理辦法也說了,“建設單位不具備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機構編制。建設單位對受委托的技術機構編制的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結論負責。對國家和地方標準以及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決定中尚無規定的特征污染因子,可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工程《初步設計》。簡述內容:任務由來、依據,尤其要闡明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結論意見、環保對策、措施及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文件的要求

確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并對驗收內容、結論和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在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各項環境保護設施,包括為防治污染和保護環境所建成或配備的工程、設備、裝置和監測手段,各項生態保護設施;驗收監測的內容:按廢水、廢氣、噪聲和固廢等分類,簡要地說明監測因子、頻次、斷面或點位的布設情況,附示意圖;采樣、監測分析方法;驗收監測的質量控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