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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9-27 06:13  






近年來,我國政府對環境治理重視程度不斷提高,環保工作力度持續加大。作為必不可缺的環境監測領域,同樣受益匪淺,有望迎來快速發展。
相比大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治理三大子行業,環境監測是個小而精的環保細分行業。不過,環境監測是環保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環,對實現我國環保產業目標起著重要作用。
環境治理工作開展難度大,要保證治理效果,需依靠翔實的檢測數據。在“十二五”期間,我國政府便著力打造國家環境監測網絡,以空氣環境監測、水質監測、污染源監測為主體,形成了基本檢測框架。
環境噪聲現狀測量的要求
1、測量量:
a.環境噪聲測量量為a聲級及等效連續a聲級;高聲級的突發性噪聲測量量為a聲級及噪聲持續時間;機場飛機噪聲的測量量為計權等效連續感覺噪聲級(wecpnl)。
b.噪聲源的測量量有倍頻帶聲壓級、總聲壓級、a聲級、線性聲級或聲功率級、a聲功率級等。
c.脈沖噪聲應同時測量a聲級及脈沖周期。

近日,為貫徹落實、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深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改革、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決策部署,堅持方向不變、力度不減,突出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不斷嚴格責任、優化方式、完善機制、規范行為,提高生態環境效能,切實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群眾環境權益,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優化生態環境保護方式提能的指導意見》(環〔2021〕1號)。
具體如下: 一、明確職責,切實落實行政責任
(一)建立事項目錄。2021年6月底前,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結合法律、行規、部門規章立改廢釋和地方立法、“三定”規定等,對事項進行清理并編制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事項目錄,按程序報省級批準后向社會公開,同時建立年度動態調整機制。統籌做好鄉鎮綜合改革。
(二)完善履職責任制度。2021年底前,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制定公布簡明易懂的行政履職要求,對作為責任層級的事項,進一步落實崗位責任,公開履職方式,細化工作流程,強化內部監督,明確問責辦法。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選擇部分市、縣開展履職評估試點,以履職效能為中心,從力度、辦案質量、工作成效、優化創新、指導幫扶、企業評價和公眾滿意度等方面,制定可量化的履職評估辦法。
(三)強化現場檢查計劃制度。2021年起,市、縣兩級生態環境部門要依據履職要求,科學統籌日常監管和檢查等所有現場檢查任務,結合監管力量、技術裝備和經費保障等情況制定年度現場檢查計劃并按月細化落實。國家、省級安排的專項監管活動也應納入市、縣現場檢查計劃。年度及月度現場檢查計劃應報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備案。因上級臨時部署重大行動等特殊情況,應對現場檢查計劃作出相應調整并備案。
(1)建立污染源、環境質量、視頻等實時監控體系,圖形化展示污染治理過程、生產流程、排污過程監控。
(2)監測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況;監測環境質量狀況及變化趨勢;預警突發環境事件和潛在的環境風險。
(3)監控中心指揮調度與現場處置相結合;快速、處理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
(4)突發性環境污染周圍人員迅速撤離,減少人員傷亡;組織處理事故的人員以及設施迅速到達現場,開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