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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9-19 05:55  





廣州房產繼承如何計算繼承份額?
張靜律師解答:計算起來比較復雜,要先考慮夫妻共同財產各一半,然后再考慮順序繼承人平均繼承,建議還是找專業的律師幫忙計算。如下面這個案件,就算出婆婆名下的宅基地房,兒媳繼承三十六分之四,兩個孫子各繼承三十六分之七。
書節選:
關于遺產的分配,鐘母于1987年,潘父于2014年,二人時并未立下遺囑,故本案應按照法定繼承的原則對遺產進行分配。二人時間不同,故本案遺產發生兩次繼承,另由于潘二兒2008年,早于潘父的時間,故根據《繼承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潘二兒應繼承潘父的份額由其子女即潘孫1、潘孫2代位繼承。
具體分配如下:鐘母時,涉案遺產先進行夫妻財產分割,及潘父占有二分之一,剩余的二分之一由潘父、潘大女、潘二兒平均分配,即潘父占涉案遺產的六分之四,潘二兒占六分之一,潘大女占六分之一;潘二兒所占的六分之一在其前應屬于潘二兒和陳兒媳的夫妻共同財產,在潘二兒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以及法定繼承原則,應由陳兒媳占三十六分之四,潘孫1占三十六分之一,潘孫2占三十六分之一;潘父去世后,其所占的六分之四應由潘大女與潘二兒平均繼承分配,因潘二兒已經,故潘二兒應繼承的份額應由潘孫1與潘孫2代為繼承,即潘大女占六分之二,潘孫1占六分之一,潘孫2占六分之一,綜上,終對于涉案遺產,潘大女占二分之一,陳兒媳三十六分之四,潘孫1占三十六分之七,潘孫2占三十六分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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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父母的宅基地登記在一個子女名下,能直接起訴繼承嗎?
張靜律師解答:不能,應先提起行政,撤銷其名下宅基地證,然后才能起訴民事繼承案件,繼承房屋。如下面這個案件,父母的宅基地房被登記至一個繼承人名下,其他繼承人起訴繼承房屋,終認為如要繼承,需先撤銷現登記人的宅基地證,終駁回諸位原告的起訴。
2015年12月23日,廣州市白云區江高鎮大某村民會出具《證明》,內容為“茲證明廣州市白云區江高鎮大某陽谷四巷X號的宅基地房屋,在土改時,登記在龍X的名下,是龍X的祖屋,一九八四年,村委對房屋普查登記,當時居住在該房屋的人員只有龍四某,其余龍X的兒女均在外工作,故以龍四某的名字作代表登記。該房屋是龍X的祖屋,龍X的所有后人均有繼承權。”原告據此要求繼承龍X的宅基地及房屋,并與被告歐某1引致訟爭。
本院認為,《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本案為繼承糾紛,應首先確定被繼承人龍X的遺產內容。盡管原告提供了村委會的證明以證實涉訴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屬于龍X所有,但至今該宅基地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在龍四某的名下。雙方對涉訴宅基地以及地上房屋存在權屬爭議,理應處理該權屬爭議,而確權法律關系與原告主張的繼承法律關系并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經釋明,原告堅持其主張,故依據《民事法》百五十四條款第三項、《高人民關于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款、《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裁定駁回原告龍某1、龍某2、龍某3、龍某4、龍某5、龍某6、龍某7、龍某8、周某1的起訴。
廣州什么是事實收養,收養法實施后還有事實收養嗎?
張靜律師解答:事實收養,是指雙方當事人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未辦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便公開以養父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行為。一般應具備下列條件:(1)收養當事人雙方均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2)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公開承認其養父女關系,以父女相稱并為群眾及有關組織公認,雙方相互有扶養的事實;(3)養子女與生父母在事實上已終止了父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4)未辦理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中國承認事實收養的法律效力,并予以保護。1992年4月1日《收養法》實施之后就沒有事實收養了,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相關法條:
《收養法》第二十五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通則》第五十五條和本法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法律效力。
收養行為被人院確認無效的,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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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父親的遺囑處分了母親的遺產份額,遺囑還有效嗎?
律師解答:僅是無權處分部分無效,并不導致整份遺囑或贈與書無效。如下面這個案件,父親的贈與書處分了母親的份額,部分繼承人主張贈與書無效,經審理后認定只是部分無效,并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
二、贈與的效力問題。首先,伍某1主張贈與書中伍某7處分了不屬于其所有的應屬于劉某1的涉案房屋產權份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并不導致整份贈與書無效,僅是無權處分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其次,伍某1認為贈與房屋未辦理登記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而本案贈與的標的為宅基地房屋及相應的宅基地使用權,但國家尚未建立完善的宅基地房屋登記以及過戶制度,故伍某5無法辦理登記過戶,但一直實際使用、管理涉案房屋,即已經交付贈與標的物,并未違反法律規定,也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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