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易龍商務網!
【廣告】
發布時間:2020-08-23 09:31  





婚前財產在婚后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演變
比如,婚后將婚前存入的銀行存款取出,購買了一架鋼琴。那么,這架鋼琴是否屬于共同財產?再比如,婚后將婚前的存款取出,又購買了一套房子。那么,在離婚時房產是否可以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以上兩個問題,就涉及到了婚前財產在婚后的演變,即婚前財產基于使用價值的交換,在形式上從一種財產形式轉化為另一種財產形式之后,是否會發生所有權性質的轉變,也是一個重要的問題。
根據目前的法律精神和人民相關解釋、解答,在處理類似問題時,本著“萬變不離其宗”為原則,婚前財產在婚后發生形態的變化,不能改變其個人財產的屬性。但是應提醒當事人的是如果不能舉證婚后財產來源于婚前,或婚后演化過程中,由于自己有意或無意的法律行為,已經改變了個人財產的性質,則不屬于上述范圍。比如,婚后將婚前存款取出購房,在產權證上寫上了配偶的名字,這一法律行為意味著自己又將房產與配偶共有的合意,在面臨再次離婚時,即使聲稱自己不懂法律、沒有這個意思,或是被配偶‘逼’著寫的,也一般會被認定是共同財產。所以,再婚時當事人一定要弄清楚自己的財產歸屬狀況并作出一定的證明來保證這些屬于個人財產。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自愿離婚程序:
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和市轄區的門或者不設區的市的門)。
其程序如下:
1、申請。男女雙方就自愿協議離婚提出申請,申請雙方應當持證明、、所在單位、村民或者居民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和,親自到一方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對子女扶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議。
3、批準。對于符合《婚姻法》規定雙方自愿離婚條件的,登記機關應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準予登記,并發給,注銷。當事人從取得時起即解除夫妻關系。

演變為案件
演變為案件也不在少數,較為常見的是和。尤其是針對老年人為受騙對象較為常見。
《人民關于審理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 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合同有效的,人民應予支持。
實踐中,大量的當事人是沒有借條的。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時間較久,不慎遺失借條;二是,借貸關系形成時,雙方關系較好或是出于其他原因而沒有出具借條。手中沒有借條,當事人又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要回欠款呢?

法律上并沒有“誰先提離婚誰吃虧”的這一說法
法律上并沒有“誰先提離婚誰吃虧”的這一說法。離婚案件中,誰先提出離婚跟財產分割、撫養權歸屬并沒有直接的關系,反倒是先提的一方將離婚的主動權握在自己手中。至于是當原告還是當被告并不會影響案件的實體審理,民事中原被告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在適用法律上原被告也是平等的。
原被告雙方在中是否占據主動地位,取決于是否收集了足夠合法有效的證據、取決于雙方對法律法規的運用,會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結合案件事實,依據法律規定來審理離婚案件。因而,并不存在誰先起訴離婚誰就會吃虧的問題。
誰先起訴離婚誰就會吃虧的誤解,常常會導致雙方都不愿主動提起離婚,使這段婚姻關系長期處于當中,消耗自己的情感、消耗自己的青春,也會使自己怠于更主動的準備,從而喪失勝訴的籌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