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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05 12:17  
環境影響評價必須客觀、公開、公正,綜合考慮規劃或者建設項目實施后對各種環境因素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系統可能造成的影響,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國家鼓勵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以適當方式參與環境影響評價。 國家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數據庫和評價指標體系建設,鼓勵和支持對環境影響評價的方法、技術規范進行科學研究,建立必要的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環境影響評價的科學性。在實際工作中,環境影響評價的工作過程可以不同,而且各步驟的順序也可以變化,常規的環境影響評價過程,應該能夠滿足以下條件:1、基本上適應所有可能對環境造成顯著影響的項目,并能夠對所有可能的顯著影響作出識別和評估。
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內容和結論負責,接受委托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對其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承擔相應責任。設區的市級以上人1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單位的監督管理和質量考核。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單位、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的相關違1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建設單位指1定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環境要素也稱作環境基質,是構成人類環境整體的各個獨立的、性質不同的而又服從整體演化規律的基本物質組分。
負責審核、審批、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部門在審批、備案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1法批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1罪的,依法追究刑1事責任。環境影響評價按時間順序分為環境現狀評價、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及環境影響后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