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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31 06:19  





第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 科技部、財政、稅務總局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通過復審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后,企業再次提出認定申請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如并購、重組、轉業等)的,應在十五日內向認定管理機構報告;變化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自當年起終止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需要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高新技術企業更名的,由認定機構確認并經公示、備案后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
所有研發活動的外包合同必須經過研究開發項目負責人簽署。財務部門依據經過簽署的研發活動外包合同和對方提供的有效付款憑證,以及表明經過研究開發項目負責人簽署的外包研發活動進展情況的驗收確認單據付款,會計人員核對合同和付款單據后記賬。研發機構對委托境外的外部研發投入和境內的外部研發支出在費用單據上進行標注,并經相關負責人審批。(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財務部門對委托境外的外部研發投入和境內的外部研發支出分別設立賬戶核算。所有的外包支付申請必須說明外包所屬的研究開發項目名稱、項目編號。財務部門依據研究開發項目名稱、項目編號將外包費用計入相應的研究開發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