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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08 09:08  





關于人民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
根據《人民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的解釋》第二百零九條規定,原告起訴時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的,可以認定為有明確的被告。《人民關于人民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三項也作出了與前述內容一致的規定。因此,只要原告提供具體明確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與他人相區別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即使沒有自然人被告號碼,也應該依法登記立案。如原告提交的起訴狀列寫被告信息不足以認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可以告知原告補正;原告補正后仍不能確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裁定不予受理。

少數當事人通過提起民事、行政起訴和自訴等方式提起
登記立案工作中目前還存在著一些問題,首當其沖是纏訴和濫訴的問題較為明顯。部分反映少數當事人特別是老戶等,曲解立案登記制度,就同一事實提起多起,增加立案工作量,浪費資源。少數當事人通過提起民事、行政起訴和自訴等方式對黨委、人大、政協、和以及黨政主要領導、檢察官、法官、律師等提起。 當事人明及委托手續 提供原告的原件、復印件; 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供授權委托書、代理人原件和復印件;委托代理人為律師的,應同時提交律所函,原件、復印件。 涉外、涉港澳臺案件,原告不能到起訴的,應提交經過公證、認證的明、委托手續的材料,該明及授權委托書為外文本的,應附中文譯本。

立案的條件
根據我國《法》百零九及《辦理案件程序規定》百六十二條的規定,立案的條件有以下: 1、有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這種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且已有證據證明,并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責任,即嫌疑人的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而依法不應追究其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于自己管轄,即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