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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2 11:07  







新型冠狀病毒帶來的疫情牽動著全國人民的心,今年可謂是大家集體過的相當特殊的一個春節了。在此形勢下,延期復工這一問題成為了大家普遍關注的一個重要問題。近期我們也接到了很多顧問單位關于延期復工的hr合規方面的咨詢。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延長假期期間(1月31日-2月2日)和延遲復工期間工資如何支付?
延長假期是特殊的休息日,而延遲復工是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
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員工并未提供勞動,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至于,勞動合同未規定的績效考核獎金等,則可根據企業規章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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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各地政府政策就復工要求規定不一,那么針對多地用工的用人單位應該如何操作呢?
原則上以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為準,除非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嚴格遵守當地政策安排復工,以大局為重,不得違規定強行復工。除非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否則,一方面不容易取得員工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如果一旦發生員工,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將會面臨承擔法律責任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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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上還是有許多人對法律知識不太了解,那么,下面就讓我們安博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專家為大家說一下有關濮陽勞動爭議法律服務電話的相關法律知識點!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勞動者若要獲得此種權利保障,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尋求權利救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按照法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若要獲得此種權利保障,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尋求權利救濟。
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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