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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14 05:37  






臨時過境抗辯
原告指控被告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或其裝置、設備侵犯其專利權時,被告以其系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且系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并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主張其行為不應視為侵犯專利權的抗辯。
??對于臨時過境抗辯而言,需要具備如下條件:
??臨時過境抗辯僅適用于臨時或者偶然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運輸工具。臨時或者偶然通過的情形可以是定期航班、躲避風暴、機械故障、緊急迫降、船舶失事等。臨時過境抗辯不適用長期在我國停留的運輸工具。
??臨時過境抗辯僅適用于外國的運輸工具,本國運輸工具不能適用該抗辯。區分運輸工具是外國的還是本國的,以運輸工具注冊地為準。
??臨時過境抗辯僅限于為運輸工具自身的需要而使用相關專利,一般包括交通工具裝置和設備中使用相關專利,例如,交通工具零部件、或者導航儀、雷達等航行附件。在交通工具上制造、許諾銷售、銷售相關專利產品,均不能主張臨時過境抗辯。
??臨時過境抗辯要求所屬國與中國簽訂了協議或共同參加國際條約或存在互惠原則,在上述協議、國際條約、互惠原則均不存在的情況下,不能主張臨時過境抗辯。
??在我國的現狀,根據《專利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或者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我國專利法雖然規定了臨時過境抗辯,但近三十年來的專利司法實踐中尚未遇見主張臨時過境的抗辯事由以對抗原告侵犯專利權指控的成功案例。
排他許可
排他許可(Sole Licence)即:排他實施許可,又稱為:獨i家許可、部分獨占性許可,是指在一定地域內,被許可方在合同有效期間對被許可使用的專利技術享有排他的使用權,許可方不得把該專利技術再許可第三方使用,但許可方自己有權在該地域內使用該項技術。
??排他許可有以下特征:
??(1)是在指定地區內,被許可方在協議有效期間對許可協議項下的專利享有排他使用權;
??(2)是許可人不得把同一許可授予協議地區內的任何第三方;
??(3)是許可方保留自己在協議地區內使用該專利的權利。
??從排他許可協議的特征來看,在一定的期間和地區,市場內存在兩個合法使用專利的主體,他們均共享專利的使用利益,任何對該專利的侵犯均會對許可人和被許可人造成損害。因此,市場中一旦出現第三人侵權的事實,許可人和被許可人均有理論上的訴權尋求司法救濟。但在審判實踐中,并非具有理論上的訴權就可自動獲得民事訴訟的主體資格。人民法i院在審查當事人訴權的同時,還應審查訴訟主體是否符合具體的法律規定。
??排他許可合同是國際許可合同的一種,是在許可合同規定的期限與范圍內,被許可方對所許可的技術享有使用權,許可方也保留自己在該區域內使用該項技術的權利,但排除了其他第三方對該技術的使用的技術許可合同。
??這種許可合同與獨占許可合同的區別在于:在合同規定的有效期限與地域內,排他許可合同的被許可方有權排除許可方之外的任何人使用被許可技術,但許可方實施該項技術的權利不在排除之列。
電子申請的特殊審查規定
1專利代理委托書
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使用電子文件形式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提交電子文件形式的專利代理委托書和專利代理委托書紙件原件。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費用減緩手續的,應當在電子文件形式的專利代理委托書中聲明。
已在專利局交存總委托書,提出專利申請時在請求書中寫明總委托書編號的,或者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時在申報書中寫明總委托書編號的,不需要提交電子文件形式的總委托書和總委托書復印件。
2解除委托和辭去委托
電子申請的申請人已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在辦理解除委托或者辭去委托手續時,應當至少有一名申請人是電子申請用戶。全體申請人均不是電子申請用戶的,不予辦理解除委托或者辭去委托手續,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并告知當事人應當辦理電子申請用戶注冊手續。
解除委托手續合格的,以辦理解除委托手續的已成為電子申請用戶的申請人為該專利申請的代表人。
辭去委托手續合格的,以指i定的已成為電子申請用戶的申請人為該專利申請的代表人。未指i定代表人的,以第1署名并成為電子申請用戶的申請人為該專利申請的代表人。
3撤銷專利代理機構引起的變更
申請人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被國家知i識產權局撤銷,而申請人重新委托其他專利代理機構的,該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是電子申請用戶。
申請人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被撤銷,而申請人未重新委托其他專利代理機構的,如果申請人是中國內地的個人或者單位,且為電子申請用戶的,以第1署名并成為電子申請用戶的申請人為代表人;全體申請人都不是電子申請用戶的,審查員應當以紙件形式通知申請人辦理電子申請用戶注冊手續;根據專利法第十九條第1款規定,申請人應當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審查員應當通知申請人重新委托其他已成為電子申請用戶的專利代理機構。
4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 轉移引起的變更
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 轉移引起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姓名或者名稱的變更,變更后的權利人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該權利人應當是電子申請用戶。變更后的權利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該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是電子申請用戶。
著錄項目變更手續應當以電子文件形式辦理。以紙件形式提出著錄項目變更請求的,審查員應當向當事人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
5需要提交紙件原件的文件
申請人提出電子申請并被受理的,辦理專利申請的各種手續應當以電子文件形式提交。對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本指南中規定的必須以原件形式提交的文件,例如,費用減緩證明、專利代理委托書、著錄項目變更證明和復審及無效程序中的證據等,應當在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本指南中規定的期限內提交紙件原件。
其中,申請專利時提交費用減緩證明的,申請人還應當同時提交費用減緩證明紙件原件的掃描文件。
6紙件申請和電子申請的轉換
申請人或專利代理機構可以請求將紙件申請轉換為電子申請,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專利申請除外。
提出請求的申請人或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是電子申請用戶,并且應當通過電子文件形式提出請求。經審查符合要求的,該專利申請后續手續均應當以電子文件形式提交。使用紙件形式提出請求的,審查員應當發出紙件形式的視為未提出通知書。
電子發文
專利局以電子文件形式通過電子專利申請系統向電子申請用戶發送各種通知書和決定。電子申請用戶應當及時接收專利局電子文件形式的通知書和決定。電子申請用戶未及時接收的,不作公告送達。
自發文日起十五日內申請人未接收電子文件形式的通知書和決定的,專利局可以發出紙件形式的該通知書和決定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