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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4 08:31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評估標準的適用:不同標準銜接適用的思路。國家質檢總局于2002年3月11日發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GB18667-2002)取代了公an部1992年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2016年4月18日兩高三部聯合發布了《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無論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還是《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均是有關實體問題的鑒定標準,而實體問題的鑒定標準應當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即適用交通事故發生時正在實施的鑒定標準,如果交通事故發生時,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并沒有廢止,不論鑒定的實際時間發生在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廢止前還是廢止后,均適用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進行鑒定。所以大部分學者認為,有些資產評估,如考慮企業整體價值時,評估數據應依賴于審計,妥當的辦法就是先審計后評估資產首先要利用真實、準確地反映企業“會計要素”的會計資料為基礎,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則主要通過注冊會計師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說明。


法院多舉措規范車損案件鑒定
法院多舉措規范車損案件鑒定
為進一步規范車損案件鑒定工作,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正,市法院近日出臺《車損鑒定相關規定》,采取“三方到場”“協商費用”“規定時間”的方式,對車損案件鑒定程序進行詳細規定,確保車損價格鑒定客觀公正。
“三方到場”,即驗損過程必須經原被告及鑒定機構三方到場,對損失項目經原被告雙方簽字確認并附照片證實。文件規定,鑒定機構要保證鑒定價格與實際修復相符,拆解驗損前鑒定機構必須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配合驗損并留有證據。三方到場驗損確保了鑒定的公開公正,有效遏制了少數投保人利用物價評估的程序瑕疵獲取不當利益的情況。但是,審計是基于歷史信息,對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進行審核。
“協商費用”, 即針對鑒定費用有時過高的問題,采取由輔助室通知雙方當事人在辦案部門的主持下與鑒定機構協商委托費用。委托費用的確定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以參照行業標準為準,協商為輔的方式進行。對協商不成的,可以組織雙方當事人重新搖號確定下一鑒定機構。2、初步估算折舊率簡單來說就是先打開發動機蓋查看車輛出廠時間,之后查看發動機登記證書,根據兩者的相差值得出該車是否是庫存車。
“規定時間”, 即針對鑒定時間過長問題,文件規定鑒定機構應在委托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報告,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如需延長期限,鑒定機構應提交書面申請,并按法院重新確定的時間完成委托工作。對于不能在規定時間完成的,經二次延長仍不能完成的,將終止委托,收回委托材料,并通知當事人重新選擇鑒定機構。同時,對不能按時完成委托工作的鑒定機構,一年內不再向其委托。房產評估注意事項:房產評估是dai款第1步,看似稀疏平常的簡單流程,如果操作不當可能會嚴重影響dai款進度,甚至會影響到dai款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