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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29 11:08  





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標準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fa》、《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范和指導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保護環境,防治地下水污染,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的一般性原則、內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本標準適用于以地下水作為供水水源及對地下水環境可能產生影響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中的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可參照執行。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8條、0條之規定,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應當包含以下內容:(一)實施該規劃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二)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三)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什么是環評?
環評定義:是環境影響評價的簡稱,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環評”是要求的,評審通過后項目才能開始建設。也就是說,沒有環評的倉庫廠房(除不要求環評的倉庫),均是wei章建筑,屬于未批先建。如果相關部門管理較嚴的話,有些倉庫廠房則面臨貨品場地被扣押、工廠停gong整治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