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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8-25 20:41  





工傷鑒定流程有三個步驟,分別是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職工應享有的待遇及救濟途徑。工傷認定申請即可由用人單位提出,也可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申請人不同,申請的先后順序也不同。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遇有特殊情況,經勞動保障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上述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才可以提出。但是提出時間從事故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中支付:(一)工傷的醫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補助金;(八)因工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進行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委會視傷情程度從醫衛生組織專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譽工傷職工傷情相關科別的專組成專組進行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委會自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傷職工或用人單位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會申請再次鑒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