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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1 08:09  







疫情的嚴重性大家都很清楚,為了響應國家的號召,很多的企業都選擇延遲復工。隨著時間的推進,很多企業也在慢慢的開始復工,那么復工復產前,這時企業關注的就是在復工前應該做些什么,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吧。
由于春節期間,大多數企業放假了,受到疫情影響一直沒有恢復生產,依照鄭州市防控指導小組的要求,企業需要滿足特定的條件,同時需要向由行業主管部門牽頭、衛生健康部門和鄉鎮(街道辦事處)組成的聯合審核小組提交復工復產申請,并提交書面承諾書和其他必要的有關材料。聯合審核小組應當在3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向企業或業主單位下達復工復產通知書,并報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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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疫情人員較多,但是人數也在不斷增加,那么用人單位可以拒絕錄用曾經患有新型冠狀病毒但已被的人員嗎?關于這一點,答案是不可以。
《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病原攜帶者和疑似。
因此,患有新型冠狀病毒后被的,用人單位不得以其曾經患有上述為由對其拒絕錄用,更不得實施任何就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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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方面的問題而產生爭議的案例不在少數,下面我們的法律專家就來簡單聊聊招聘過程中的法律風險防范問題。
一、錄用條件要明確:HR要將企業的錄用條件根據職位的要求明確具體化,內容可以包括工作能力,如學歷、經驗等;把“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寫進去,有明確細化的《崗位職責》,便于后續管理。
二、入職審查很必要 :1、身份證審查 2、證件審查 3、離職審查 4、身體審查
三、聯系方式不能漏:HR在管理員工過程中一定都遇到過送達的問題,比如員工長時間請病假或者無故長時間曠工,聯系不上員工,由于企業成本問題,即使要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也無從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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