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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09 10:02  







我們都知道,2020年這場疫情,對于買賣合同的履行有著非常大的阻礙,很多人認為這是一種不可抗力,而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違約,有著以下規定:
《合同法》第94條“(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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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買賣合同糾紛的原因有很多種,其中一種就是一方沒有履行合同中的義務,下面我們來簡單了解一下其中的一種情況吧。
出賣人沒有履行或者不當履行從給付義務,致使買受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予以支持。
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后,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合同法14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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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很多人來說,房屋買賣都是一件人生大事,因此在買賣過程中都會比較重視,但是由于其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很多種情況,從而引起合同糾紛,下面我們來看一下相關法律法規的一些規定吧。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另外有相關法律條款規定,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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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在買賣房屋的過程中,很容易發生房屋買賣合同糾紛,那么其原因都有什么呢?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吧。
1、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的主要原因就是,開發商或者房地產經紀機構的不規范操作,以及二手房交易雙方的法律風險意識淡薄。
2、二手房買賣合同內容沒有參照標準,不夠完成和規范是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二手房買賣合同主要內容應該包括姓名、住所,二手房價款,履行期限、方式,違約責任以及如何解決爭議,合同生效、變更、終止或解除合同的條款,合同附件等等內容。
以上就是會出現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其中兩種原因,如果您遇到了鄭州新密房產合同糾紛的話,歡迎您到【鄭州安博】進行詳細的咨詢,我們將為您提供專業、有效的解決方案,幫助您解決遇到的難題,維護您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