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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8-04 13:27  







為了經濟的發展,在此疫情期間,很多企業都已經陸續有序的復工了,但是對于新冠病毒、密切接觸者等,企業應該怎么對待呢?是否能夠接觸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呢?下面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對新型冠狀病毒的患者、疑似、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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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遲復工期間,大家聽到較多的應該就是居家辦公了,那么在延遲復工期間,員工不服從企業居家辦排,企業是否可以處罰呢?能不能扣減工資呢?關于這方面,我們一起來看一下吧。
此次延遲復工為政府因防疫需求而作出的決定,具有強制性,企業應當遵守,居家辦公的安排屬于工作內容或工作方式或工作地點等臨時變更,原則上應雙方協商一致。
員工不服從企業居家辦排應區分不同情況:因疫情防控需要,且屬于本職工作,員工不服從工作安排的,企業可根據規章制度進行處理;除此以外的,基于決定為強制性,若員工拒絕居家辦公,企業因此而進行處罰或扣減工資是沒有依據,且不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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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防控期間,現在的趨勢就是居家辦公。那么復工返崗,企業可否要求有風險的員工居家隔離(如在家辦公、待崗)?如何發放工資?
根據《防治法》相關規定,企業發現疑似新型應及時向疾控機構報告,其他非疑似而只是有風險的員工,企業可以協商臨時安排在家辦公,工作地點臨時變更,企業按照正常工作發放工資。
如需待崗,又因病無法定待崗依據(比如相關政府部門發出的隔離通知),因此企業可與員工協商待崗,并簽署形成書面的待崗協議,包括待崗時間、待崗薪酬待遇等內容。
看過以上內容,大家應該對于居家辦公及發放工資等大家比較關心的問題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您還有濮陽勞動爭議法律服務電話等方面的疑問的話,歡迎您致電咨詢【鄭州安博】,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在工作中,加班是不可避免的,比較的常見,那么大家都知道加班工資應該怎么計算么?下面【鄭州安博】就來為大家介紹一下吧。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一)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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