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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18 11:15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有發包、轉包、分包及等行為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有發包、轉包、分包及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除應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予以相應行政處罰外,還可以采取以下行政管理措施:
建設單位發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致使施工合同無效的,不予辦理質量監督、施工許可等手續。③二級專業承包資質新辦或者增項,直接報送到省建設廳,二級新辦或者三級升二級,都是由省廳審批,市級和區縣沒有審核權限。對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同時將建設單位發包的行為告知其上級主管部門及紀檢門,并建議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分包的合法要件建設合同可以分包,但必須依法進行,應當符合下列
分包的合法要件
建設合同可以分包,但必須依法進行,依據我國《合同法》和《建筑法》的規定,應當符合下列要件:
(1)建設工程的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承包人分包出去的只能是非主體結構工程的施工任務。
(2)承包人可以將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須征得發包人的同意。
(3)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承包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形式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4)分包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
(5)分包只能發生一次,禁止分包單位將其工程再次進行分包。
(6)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建筑企業辦理并不容易,需要投入大量財力、人力和物力,所以企業沒有特殊原因不會進行建筑。因此,受讓企業在接手轉讓企業時,就要注意轉讓企業是否存在債務情況,如面臨巨額債務。所以建筑企業進建筑前,要對轉讓企業進行調查,然后在轉讓合同中做出說明,明確告知雙方應承擔的責任。對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依據《建筑法》第六十五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責令其改正,處以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納稅申報 建筑涉及到公司變更,辦理建筑時需要將公司一并進行轉讓。而公司變更涉及到公司股權變更,股權變更需要向稅務進行納稅申報。納稅申報包括: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印花稅的比較的費用,而其他兩種只有建筑才涉及。 工商變更事項 之前有說過,辦理建筑即是辦理公司變更,而公司變更涉及很多方面。企業需要先到工商部門辦理法人變更,領取新的營業執照;然后到銀行變更對公賬戶,到稅務機關做變更登記;后通過辦理好變更的營業執照辦理變更和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