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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18 16:15  





申請工傷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1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1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職工由于下列情形負傷、致殘、的,應認定為工傷: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1定的工作的。
委托人主動撤銷鑒定委托,或者委托人、當事人拒絕支付鑒定費用的;因不可抗力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其他需要終止鑒定的情形。終止鑒定的,工傷鑒定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委托人,說明理由并退還鑒定材料。工傷鑒定機構可以根據委托人的要求進行補充鑒定:原委托鑒定事項有遺漏的;委托人就原委托鑒定事項提供新的鑒定材料的;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
根據規定,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役或者管制。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根據的規定,故意傷害致人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傷殘鑒定,是傷殘程度與勞動能力的鑒定。鑒定時主要依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職業價格評估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和人身保險傷殘程度分類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