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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2 03:57  
申請辦理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提交的資料
一、申請書(詳見文章下方推薦);
二、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者營業執照和章程;
三、資金來源、數額及其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和明文件;
五、工作場所使用權證明文件;
六、業務發展報告(詳見文章下方推薦);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3、申請辦理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集體商標
集體商標的功能是表明商品或服務來源于集體組織而非某自然人或法人。換言之,是表明商品的經營者或服務的提供者屬于同一組織,其價值在于發展規模經濟,擴大商標權的效力,擴大的影響力,滿足消費者對產品的需求。
《巴黎公約》將集體商標納入成員保護的范圍。要求社團的存在如果不違反原屬國法律,即使該社團未設有工商營業所,成員各國也承諾其集體商標的申請,并予以保護。各國應自行審定保護集體商標的特殊條件,如果此種商標違公利益,可以拒絕保護。社團的存在如果不違反原屬國的法律,不得以該社團未設在請求予以保護的國家,或者不是根據該國的法律組成為理由,而拒其商標予以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