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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15 04:46  





我國學者對城市居民垃圾分類的研究多偏重于宏觀政策環境,如譚文柱、楊凌等、彭德雷、和劉宇熹等,分析了社會經濟水平、生活習慣、法律法規、政府考核等因素對居民分類行為的影響,也有部分研究逐漸轉向微觀層面,魯先鋒就將影響因素歸因為內在和外在兩部分,其中內在因素即指微觀層面的居民心理因素,如道德約束、環保意識、環保態度、環保價值等,孫其昂等認為外在因素的強制和誘導與居民內在態度轉化之間的鏈接能否達成是影響垃圾分類績效的關鍵,居民的內在態度包括責任義務、環境意識的道德感召等,毫無疑問這些都屬于微觀層面的個體行為因素。然而,這些研究多以定性地描述性政策分析為主,缺乏實證數據支持。近幾年,該領域的實證研究有所增加,如鄧俊等分析了公眾知曉率對分類正確率和投放正確率的影響,陳曉運和張婷婷分析了電視、政府資料、報紙、互聯網等各種宣傳手段在提高垃圾分類方面的貢獻度,然而這些研究只涉及少量影響因素,分析方法多是簡單的統計性描述,且樣本量有限。
紫旭節能環保為全國各地提供全過程咨詢服務,包括環評報告服務、排污許可證服務、清潔生產審核服務、節能評估報告、能源審計、水土保持方案、用水審計等服務。累計服務兩百多家公共機構,幾千家各類企業。上海 垃圾分類
盡管既往研究垃圾分類詳細地探究了影響居民垃圾分類效果的各類因素,即宏觀層面的政府政策因素、社會文化環境因素,以及微觀層面個體行為者的心理因素,且近垃圾分類的研究更趨微觀層面的個體行為分析,研究方法日益豐富。然而,一方面這些因素仍然較為離散,缺乏綜合性、多層次的影響因子分析框架,同時,分析框架也有待于本土化;另一方面微觀層面的研究偏重于垃圾分類與回收意愿,然而意愿并不能等同于實際的分類與回收率,實際上“垃圾分類與垃圾回收的意愿遠高于實際情形”,既往文獻尚未在意愿和實際效果之間建構一個橋梁。更令人遺憾的是,較高層次的研究多是國外文獻,多以發達國家或地區為研究對象,而該問題的研究對于推進中國垃圾的減量化和再生利用顯然具有重要的意義,也是垃圾分類與回收政策有效實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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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垃圾分類的法律法規十分完備。日本是目前世界上循環經濟立法為完善的國家,其在垃圾分類方面的法律法規是十分完備的。日本制訂了三個層次的法律來保障垃圾回收的實施。第SSD一SD層次是基本法《促進建立循環社會基本法》。該法 2000 年 12 月公布實施,制定和實施有關建立循環型社會的基本而綜合的政策措施; 第二層次是綜合性的兩部法律,即 2001 年 4 月開始實施的《資源有效利用促進法》和 1970 年制定的《固體廢棄物管理和公共清潔法》。前者的主要內容和目標是控制使用過的物品以及副產品的產生,并采取能促進再生資源及再生零件利用的必要措施,以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 第三層次是根據產品的性質制定的具體法律法規,如《家用電器回收法》、《建筑及材料回收法》等。
我國許多城市正面臨“垃圾圍城”困境,這種垃圾分類的困境其實并非城市化的必然結果,困境的根源在于我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制度缺失。制度缺失既包括我國城市垃圾分類收集方面的法律缺乏明確而可操作性的權利義務界定,也包括垃圾收費制度沒有體現“多排放垃圾多付費”的原則,致使我國城市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成效甚微。我國將垃圾分類收集與垃圾費征收二者緊密結合起來,創新了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管理機制,值得我國許多大陸城市借鑒。在實際生活中,因為缺乏可操作性的垃圾分類立法及配套措施,使得垃圾分類對于城市居民來說,純 屬 于“自 愿”行 為,嚴重制約了垃圾分類工作的開展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