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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27 12:01  






天津國聯報廢車回收有限公司 是天津交管局認定的正規報廢汽車單位。
報廢車出事故賣家有連帶責任
【案例】
浙江省溫州市平陽縣兩名男子想從報廢車上賺點錢,他們以幾千元的價格出售后,反遭這輛車連累,換來15.6萬元的連帶賠償責任。近日,平陽縣人院審理了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認定當事人轉讓報廢車輛的,出事故需負連帶責任。
何某與陳某在賠償問題上始終協商不下,何某將陳某及車輛登記車主李某告上法庭,索賠30萬余元。對此,李某提出,他早已將車輛轉讓給楊某,并向申請追加楊某為共同被告,予以準許。
庭審中,李某和楊某作為車輛轉手的相關人則相互推諉,認為此次事故責任與自己無關。
“我在2011年11月將車賣給楊某,當時車輛保險手續齊全。不過當時沒有簽訂車輛轉讓協議,也沒到車管所辦理過戶登記。后來,楊某曾打電話和我說把車當配件賣給修理廠。”李某在法庭上答辯道。
天津國聯報廢車回收有限公司
天津交管局認定的正規報廢汽車單位。
駕駛報廢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各方責任劃分問題。
依據法律規定,轉讓報廢、拼裝機動車的行為本身具有性,上路行駛又具有更大的危險性。本案中四被告均明知肇事車輛系報廢車輛且均無貨車駕駛資格,鄭某甲是肇事車輛駕駛員,是直接侵權人。其父鄭某丙明知車輛是報廢車輛仍然借用,且明知自己和鄭某甲無貨車,仍將車輛交由鄭某甲駕駛,對于本起事故的發生,鄭某丙存在過錯。
但是,李某在2015年已經將該案肇事車實際轉讓給了張某,交付時車輛尚未報廢也通過年檢,交易價格也屬正常。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報廢車輛法律地位——強制報廢,別無他途
報廢車是指國家限定機動車車輛使用限制年齡,超過機動車限制年齡,要明確的是,根據今年(2019年)5月頒布的《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凡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都由國家進行強制報廢,《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自行拆解報廢汽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