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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17 12:17  
執行
通常方法根據《民事法》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fa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方法:
1.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在執行過程中,還會出現被申請執行人不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且還將財產轉移起來,拒不向人民fa院交待自己真實的財產狀況。針對這些情況,《民事法》第227條款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匿財產的,人民fa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fa院應當在三日內將案件信息從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案件信息庫中屏蔽:(一)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執行完畢的。”在搜查中,如發現有應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財產時,執行人員應當依照《民事法》的規定查封、扣押。如果來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時內補辦。
哪些條件下,wei一住房可以被執行?
關于人民fa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財產的規定中,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fa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七條對于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fa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較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執行。
江蘇省高院關于執行疑難案件的解答
1、案外人異議裁決和異議之訴是什么關系?
答:依據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fa院經審查作出裁定后,案外人或者當事人對裁定不服且執行標的與原、裁定無關的,可以提起異議之訴。(2)被執行人在城鎮雖只有一處住房,但在當地(縣級的市、縣、區)農村有宅基地并自建住房的。異議之訴是案外人或者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決不服之后的救濟途徑。依照現行法律規定,異議之訴分為案外人異議之訴和申請執行人異議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