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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20 09:48  





填制會計憑證
各單位辦理本規范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必須取得或者填制原始憑證,并及時送交會計機構。
原始憑證不得涂改、挖補。發現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開出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開出單位的公章。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要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填制記帳憑證。
記帳憑證可以分為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和轉帳憑證,也可以使用通用記帳憑證
帳簿記錄發生錯誤,不準涂改、挖補、刮擦或者用消除字跡,不準重新抄寫,必須按照下列方法進行更正:
(一)登記帳簿時發生錯誤,應當將錯誤的文字或者數字劃紅線注銷,但必須使原有字跡仍可辨認;然后在劃線上方填寫正確的文字或者數字,并由記帳人員在更正處蓋章。對于錯誤的數字,應當全部劃紅線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錯誤數字。對于文字錯誤,可只劃去錯誤的部分。
(二)由于記帳憑證錯誤而使帳簿記錄發生錯誤,應當按更正的記帳憑證登記帳簿。

內部會計管理制度
各單位應當建立計量驗收制度。主要內容包括:計量檢測手段和方法;計量驗收管理的要求;計量驗收人員的責任和獎懲辦法。
各單位應當建立財產清查制度。主要內容包括:財產清查的范圍;財產清查的組織;財產清查的期限和方法;對財產清查中發現問題的處理辦法;對財產管理人員的獎懲辦法。
各單位應當建立財務收支審批制度。主要內容包括:財務收支審批人員和審批權限;財務收支審批程序;財務收支審批人員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