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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9 18:08  
貨物按暫準進出口結關制度辦理通關手續,其海關監管過程和貨物在現場放行后投入使用的受制約狀態,反映了該項海關監管制度的特征。之一
(一)在提供的條件下暫時免納進(出)口稅
提供DAN保是貨物暫準(時)進(出)口并免納各稅所必須遵守的條件之一。這也是海關確保貨物將來能按規定復出口或復進口的保全措施。我國現行的DAN保形式主要是信譽(保函)或經濟(保證金)DAN保,其中展品的暫準(時)進出口已適用“ATA”單證冊制度,實行國際聯保。
對暫準(時)進出口貨物,原則上可暫予免除全部進出口各稅,但對租賃、租借方式暫時進出口用于生產、建筑或運輸等用途的,給予的暫予免稅是部分的。
溢短貨物的確定之一
一、復核
每工班結束時,理貨長要把各艙口理貨員交上來的計數單進行仔細復核,檢查計數單所填寫的內容和數字是否都準確。復核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提、標志、貨名是否準確。
2.大宗或大票貨物的每鉤小數累計與總數是否相符。
3.成套設備和車輛的件號、件數和重量是否相吻合。
4.現提貨的提貨單數字與計數單數字是否相一致。在復核過程中,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向理貨員了解清楚,及時處理。

什么是在出口驗
在出口驗,又稱為裝船前或裝船時檢驗,指在產地檢驗出口商品。
在出口驗又分為產地檢驗或工廠檢驗和裝船前或裝船時檢驗兩種: 1.產地或工廠檢驗 由產品制造工廠或買方的驗收人員在產品出廠前進行檢驗或驗收。在這種情況下,賣方只承擔產品在離廠前的責任,至于運輸途中的品質、數量變化的風險,概由買方負擔。在采用這種做法時,有的還允許買方代表在產地或發貨地監造或監裝,這是國際貿易中普遍采用的習慣做法,已為我國《商檢法》所肯定和采納。 2.裝船前或裝船時在裝運港檢驗 出口貨物在裝運港裝船前,以雙方約定的商檢機構檢驗貨物后出具的品質、重量、數量和包裝等檢驗證明,作為決定商品品質和重量的后依據。這叫做以離岸品質和離岸重量為準(Shipping Quality、 Weight or Quantity as Final)買方在貨物到達目的港后,可以進行復驗,但無權再對貨物的品質、重(數)量提出異議。這一規定顯然對賣方有利。
是否任何進口貨物都能放棄? 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口的廢物、對環境造成污染的貨物,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所有人不得聲明放棄; 如不能放棄,海關如何處理? 1、除符合國家規定、并辦理申報進口手續準予進口的外,由海關責令貨物的收貨人或其所有人、載運該貨物進境的運輸工具負責人退運出境;
2、無法退運的,由海關責令其在海關和有關主管部門監督下予以銷毀或者進行其他妥善處理,銷毀和處理的費用由收貨人承擔。收貨人無法確認的,由相關運輸工具負責人及承運人承擔;
3、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由海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的,依法追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