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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27 05:20  





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的規定。勞動仲裁的時效為發生爭議后的60天內,受傷者可以在事發后的60天內,向單位住所地勞動爭議仲裁委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單位為其做工傷認定及傷殘鑒定;也可以在拿到勞動保障局的工傷認定書后的60天內,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按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結果,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工傷鑒定的申請時效是多長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因交通事故、失蹤、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傷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不能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申請的,經用人單位書面申請,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

工傷鑒定的時間1、先到(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科領取工傷申請認定表,并詳細填寫表格,其中包括要求所在企業蓋章同意傷者進行工傷鑒定。2、在受傷之日起一年之內,只要攜帶填寫完整的申請表,以及本人、時的原件和復印件,就可以向該部門提出工傷鑒定申請,部門工作人員會對傷者受傷過程及有關事宜進行調核實,在傷者完成全部之后給出工傷鑒定結果,并由醫院出示醫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