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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6-23 03:21  






網絡主管環境保護局負責監督污染源監測網做好污染源監測的工作,并建立相應的質量監督機制,網絡主管環境保護局所屬環境監測站負責對污染源監測網成員單位進行定期質控考核及技術監督。
排污單位所在地環境保護局應根據排污單位的行業特點、環境管理的需要、排放污染物的類別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排污單位在對其污染物排污口、污染處理設施進行定期監測時,應監測的項目、點位、頻次和數據上報等要求。
建設項目在正式投產或使用前和現有污染源治理設施建成投入使用前,建設單位必須向負責項目審批的環境保護局申請“三同時”竣工驗收監測或治理設施的竣工驗收監測,監測由環境保護監測機構負責實施,其監測結果是驗收的依據。
各級環境保護局所屬環境監測站可接受環境污染糾紛當事人的委托進行監測,并應及時向環境保護局報告。糾紛當事人對監測數據有異議時,可向上一級環境保護局所屬環境監測站申請進行復核。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監控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情況,發現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濃度超過許可排放濃度的,應當要求排污單位提供排污許可證、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自行監測數據等相關材料進行核查,必要時可以組織開展現場監測。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行政過程中收集的監測數據,以及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自行監測數據等相關材料,對排污單位在規定周期內的污染物排放量,以及排污單位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和維護是否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進行核查。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通過現場監測、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獲得的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數據,可以作為判定污染物排放濃度是否超過許可排放濃度的證據。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數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在行政過程中收集的監測數據不一致的,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收集的監測數據作為行政依據。
國家鼓勵排污單位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
排污單位未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術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排污許可證、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自行監測數據等相關材料,以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在行政過程中收集的監測數據,綜合判斷排污單位采用的污染防治技術能否穩定達到排污許可證規定;對不能穩定達到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應當提出整改要求,并可以增加檢查頻次。
制定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應當征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