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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1-13 12:21  






發明專利的概念
簡介:,發明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兩大類型。產品發明包括所有由人創造出來的物品,方法發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規律通過發明創造產生的方法。方法發明又可以分成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兩種類型。
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i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實用性是指該發明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其特點是:首先,發明是一項新的技術方案。是利用自然規律解決生產、科研、實驗中各種問題的技術解決方案,一般由若干技術特征組成。其次,發明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兩大類型。產品發明包括所有由人創造出來的物品,方法發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規律通過發明創造產生的方法。方法發明又可以分成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兩種類型。另外,專利法保護的發明也可以是對現有產品或方法的改進。
產品發明
產品發明,是指發明人所提供的解決特定問題的技術方案直接生產的產品。如電話、機器、設備等。
方法發明
方法發明是指為制造產品或者解決某個技術問題而創造的操作方法和技術過程。此處所講的“方法”,可以是化學方法、機械方法、通訊方法以及工藝規定的順序所描述的方法。比如造紙方法、煉鋼方法、印刷方法、通訊方法等。方法發明取得的專利權后,可稱謂“方法專利”。
審查標準
發明人只有將這種技術方案向專利局提出申請,并且通過一系列嚴格的審查,特別是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審查。
電子申請的接收和受理
電子申請受理范圍包括:
(1) 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2) 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
(3) 復審和無效宣告請求。
電子申請的接收
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文件格式、數據標準、操作規范和傳輸方式提交電子申請文件。符合規定的,發出文件接收情況的電子申請回執;不符合規定的,不予接收。
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其專利申請需要按照保密專利申請處理的,不得通過電子專利申請系統提交。
電子申請的受理
電子申請的內容明顯不屬于專利申請的,不予受理。
電子申請的受理條件應當符合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第2.1節的規定,受理程序如下:
(1) 確定遞交日和申請日
專利局電子專利申請系統收到電子文件的日期為遞交日。
專利局電子專利申請系統收到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
(2) 給出申請號
專利局電子專利申請系統根據專利申請的類型和申請日,自動分配申請號,并將申請號記載在請求書和數據庫中。
(3) 發出通知書
電子申請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審查員應當發出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和繳納申請費通知書;提出費用減緩請求的,應當發出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和費用減緩審批通知書。
專利著錄項目變更手續
簡介:由于申報不當需要變更發明人的,應當由申請人代為辦理變更手續,除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以外,并應當附具申報不當情況的詳細說明以及應予改正的證膽或者其它發明人的旁證。
專利著錄項目變更手續也是申請人可以視需要選擇的一項手續。
申請人提出申請以后,請求書中填報的發明人、申請人、專利代理機構及發明名稱等內容都不能隨便更改,需要更改的要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
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時,應當向專利局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在其中填明變更的項目及變更前后的情況,涉及發明人、申請人、專利代理機構變更的,還需要附具說明變更理由的證明材料并繳納規定的費用。
提出實質審查請求
審查程序中申請人可能遇到的主要手續分兩類:一類是法律規定或者專利局指i定申請人應當辦理的申請審批手續,無正當理由不辦理或者逾期辦理的,申請將被視為撤回。這些手續主要有: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答復專利局的各種通知書、繳納申請維持費;另一類是申請人可以依據法律規定,視需要選擇辦理的請求手續。這一類手續如果不符合要求,專利局可作出手續視為未提出處理,一般不會涉及申請本身。這些手續主要有:對申請文件的主動修改和補正、要求提前公布請求、著錄項目變更申報和延長期限請求。以下對這幾種手續分別進行說明:只有發明專利申請需要辦理這一手續。
實審請求可以在申請的同時提出,也可以在申請后提出,但最晚應當在自申請日起3年之內提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的或者因手續不合格被視為未提出的,申請將被視為撤回。
提出實審請求只有繳納實質審查費后才生效。但是提出實審請求后,未繳納實審費的,專利局并不馬上發出實審求進行審查,如果不符合要求的,將視情況發出實審請求視為未提出通知或補正通知,并寫明不合格原因。申請人收到補正通知的,應當在審查員規定的期限內補正。申請人收到實審請求視為未提出通知的,應當在自申請日起3年內重新提交符合要求的新的實審請求書。實審請求經審查合格的,專利局將在專利公報上予以公布。
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同時,慶發提交申請日以前(要求優先權的在優先權日以前)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沒有參考資料的應當聲明。該發明專利已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應當同時提交外國對其進行檢索的資料或者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不提交的,申請將被視為撤回;有正發理由無法提交的,應當聲明并說明理由,可以在得到該項資料后補交。提交上述資料的,應當在請求書(實審請求是在申請時提出的)或實質審查請求書的文件或附件欄目中寫明理由。提出實審請求時申請人可以對發明進行一次主動修改或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