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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8 05:03  





符合下列情形,勞務派遣期限內用工單位不可退工。派遣期限屆滿的,應當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才可退工——老弱病殘孕。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察,或者疑似職業病的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院療養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勞務派遣和業務外包相同點:
1、派遣員工與派遣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但其要被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工作地點在用工單位,因此,派遣員工就要同時接受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管理。
2、業務外包員工也同樣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因業務(特別是一些長期業務)開展的需要,有時承包公司會將員工派駐到發包企業工作,實際的工作地點可能在發包公司,承包公司員工在工作中同樣要接受承包公司和發包企業管理。

勞務派遣又稱人力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雇員租賃,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勞動力給付的事實發生于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之間,要派企業向勞務派遣機構支付服務費,勞務派遣機構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務派遣起源于20世紀的美國,后傳至法國、德國、日本等國。90年代在我國國有企業勞動制度改革中,出現了為安置下崗職工而產生的勞務派遣,可跨地區、跨行業進行。

勞務派遣法律關系涉及三方主體,分別是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由此產生三重法律關系:
1、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系,雙方形成訂立勞動合同的合意;
2、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的民事合同關系,雙方形成訂立勞務派遣協議的合意,勞務派遣單位將勞動者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
3、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系實際用工關系,勞動者向用工單位提供勞務,用工單位對勞動者指揮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