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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31 06:02  





用工單位對勞務派遣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
用工單位對勞務派遣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于勞務派遣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工單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這是否違反了責任自負之原則?這種連帶責任的理論基礎又是什么?這在理論上仍有爭議。 但是這種連帶責任的規定,無疑反映了立法者對勞務派遣用工的主觀態度,即必須加強管理,必須對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嚴格約束,必須充分保障勞動者權益,應該作為勞動用工的一種補充形式而非用工的主要形式。因此對用工單位來說,立法者的態度,法律在此的規定,應該仔細考慮衡量。

“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是勞務派遣制的一個顯著特征
“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是勞務派遣制的一個顯著特征。在中國舊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工人歸單位所有,都是單位的人,工作是終身制,端的是鐵飯碗,人員能進不能出.工人閑置浪費現象很普遍。 在中國市場經濟條件下,知識經濟正在興起,工人要流動,“單位人”要變成“社會人”已經是大勢所趨。 中國勞務學家、中國勞動科學院副院長王通訊提出“對工人,不養而用是上上之策?!? 實行勞務派遣制,使用人單位在工人使用上“不求所有、但求所用”這種新的用人理念得以實現。用人單位只需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一份勞務派遣協議,然后由勞務派遣機構把合適人員派到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只負責對工人的使用,不與工人本人發生任何隸屬關系。應當說,以“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為特征的勞務派遣制,特別適合于那些非公有制企業、國企改制企業和那些經營發展變化比較快、不同發展階段或不同發展時期對人才需求又不盡相同的單位。

臨時性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
臨時性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首先,臨時性工作崗位指用工單位生產經營過程中的非常設性崗位、季節性崗位或應急性崗位,與用人單位穩定、持續生產經營活動相關聯的崗位不應認定為臨時性崗位;其次,此處的不超過6個月是指崗位的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而非指崗位的用工時間不超過6個月,將常設性崗位分解為幾個不超過6個月的時間段分別進行勞務派遣顯然勞務派遣;后,崗位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是指崗位的連續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而非崗位的累計時間不超過6個月。
